关于国内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通知

阅读:1904 2018-04-15 15:09:50

  商标局去年12月曾发布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未使用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需要提醒的是,该要求是针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对于个体工商户,持有未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执照的,可继续使用该执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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